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注意啦!!! 广告宣传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广告导向性潜移默化地 影响着人们的消费观、价值观 关乎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 “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 广告霸屏时代一旦把关不严 踩线踏雷后果很严重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要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应当做到“十个严禁”: 一是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 二是严禁营销宣传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三是严禁各类宣称“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营销宣传行为。 四是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营销宣传。。 五是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是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是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是严禁通过恶搞经典、 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九是严禁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十是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附:涉导向宣传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二、《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广告处;图片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