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无照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一案,依法作出没收148盒美瞳、300盒药品“液体ムヒ”,罚没款1164500.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 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晋安区远洋路69号日出东方6号楼104进行检查,发现谢某某租用该场所从事线上经营活动,但无法提供任何证照,该局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谢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美瞳的行为成立,货值金额合计为641925.75元。6月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3512.5元,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二、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635.23元;2.罚款 34000元;3.没收148盒美瞳(软性角膜接触镜)。 三、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所经营的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353元;2.罚款1000000元;3.没收300盒药品“液体ムヒ”(无比滴)。 以上罚没款共计1164500.73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经营者公平竞争,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活动、政府监管与服务均在规范框架内有序展开,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