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收到国家互联网药品网络交易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信息,即:龙岩市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展示《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1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龙岩市吉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2021年5月9日,本办对当事人涉嫌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7月6日以来,以入驻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京东商城)的方式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案发后,当事人已在整改期限内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在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栏公示。 当事人未在其入驻的京东商城网店(吉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及时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本办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