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水电气价格清理整治中,发现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予以立案调查。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违约金。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其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制定标准,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收取违约金2640503笔,金额合计2850177.37元,超过法规规定的多收金额为2850177.37元×0.8=2280141.9元,扣除已缴纳税收74378.23元,违法所得2205763.67元。当事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主动改正,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综上,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收取高额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7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0.576367万元;3、罚款111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31.576367万元。 该案是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在水电气价格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公用企业利用格式条款超额收取消费者违约金的违法行为。 水务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地位,在相关条例修改后依然收取高额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件在福清市公用企业中引起较大反响,其他公用企业纷纷自查是否存在类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