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7月14日,张先生在12315投诉,反映位于闽清县坂东镇某“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后,出示中石油加油卡结算时,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告知不可使用中石油加油卡,微信扫码支付显示收款人名称为闽淸县坂东镇某便利店,诉求人怀疑该加油站非中石油加油站,而是假冒的中石油加油站。该加油站于2021年7月16日在抖音平台上以视频方式宣传其汽油、柴油均是从“中石油”进货,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加油站油品来源进行核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件后,闽清县消委会坂东分会工作人员会同坂东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到投诉件提及的某加油站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加油站2021年5月份注册成立,现场发现该加油站的立牌、顶棚、加油机机身、办公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胸前等位置均标注有“中国石油”字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形“宝石花”商标标识,执法人员要求该加油站提供“中国石油”的商标授权许可书,该加油站无法提供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授权书。其行为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于2021年7月20日对该加油站立案处理,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删除抖音平台上的视频宣传材料。 【案例评析】 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1.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使用;2.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3.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4.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该四个要件之间并非割裂关系,而是相互影响,有机统一,即:要件4混淆要件应当居于统帅和核心地位,前三个要件均服务于要件4,但同时是要件4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完全一致,原因在于某加油站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即自行在其加油站的立牌、顶棚、加油机机身、办公区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工作服胸前等位置均标注“中国石油”字样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图形“宝石花”商标标识,让消费者误以为某加油站就是“中国石油”的一个站点。其使用行为满足商标侵权四个要件,构成商标侵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闽清县坂东市场监管所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1月5日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此,也提醒消费者,遇到同类情况,可以要求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