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同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南五味子(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规格:统,批号:1910007)经宁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要求,结论为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为劣药。为此,当事人销售劣药南五味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售劣药南五味子违法所得864.86元; 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