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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讲你知 河豚鱼加工经营看过来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09 17:13:48    分享到:

一直以来,河豚鱼是禁止在市场销售和餐馆制售的。直至2016年9月,农业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始允许经依法加工的养殖河豚产品进入市场和餐馆。

河豚鱼味道极为鲜美,但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食用野生河豚鱼引起中毒事件。引起食用河豚鱼中毒的原因是河豚鱼中含有河豚毒素,这是一种生物碱,是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曾一度被认为是自然界中毒性最强的非蛋白类毒素。其毒性比氰化物还要高1250多倍,0.5mg即可致人于死命。河豚毒素化学性质和热性质均很稳定,盐腌或日晒等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坏。中毒早期会出现口唇舌手轻微麻木等症状,随后发展为呕吐,呼吸困难,直至心脏呼吸骤停死亡。潜伏期很短,十几分钟到几小时发病。发病急,来势凶猛,如果抢救不及时,中毒后可能最快的10分钟内、最迟4-6小时死亡,中毒严重者最后多死于呼吸衰竭。如误食河豚鱼中毒,一定要及时送医救治。

由通过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审核通过取得有效《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经加工、包装后的河豚鱼产品,并且加工企业的河豚应当是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养殖的红鳍东方豚和暗纹东方豚两个品种,方可进入商超、农贸市场流通经营,进入餐馆作为食材制售食品。取得《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明细可在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官网上查询。

禁止加工河豚鱼的范围①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②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③不得经营未取得有效《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鱼产品。

河豚鱼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及标签要求①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②养殖红鳍东方豚加工按照《养殖红鳍东方豚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GB/T 27624-2011)执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按照《养殖暗纹东方豚鲜、冻品加工操作规范》(SC/T 3033-2016)执行。③河豚鱼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以鲜品计)。检验方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GB/T 5009.206-2007)和《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3217-2008)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河豚毒素测定方法发布实施后,按照新标准执行。④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河豚鱼加工经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经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河豚鱼或河豚鱼产品(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如在商超、农贸市场等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合法加工的河豚鱼(产品)或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以及餐馆以其为食材制售食品的,均属于禁止行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造成河豚毒素中毒、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河豚鱼加工经营应当采取的行业自律措施

①应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票索证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河豚鱼品种、加工企业有效《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包装标签。留存有关进货票证、河豚鱼产品内包装标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②鼓励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用显示屏公示河豚鱼来源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河豚鱼品种、养殖基地和加工厂名称、检验合格证明、包装上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等信息。

③鼓励发展“河豚鱼加工企业+专卖店”“河豚鱼加工企业+餐饮店”,建立由取得《养殖河豚加工企业资格证书》的河豚鱼加工企业直供产品的供应链可追溯经营模式。

消费者发现河豚鱼加工经营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15,向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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