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7:查处林龙福无证经营餐饮店及使用饲料盐经营餐饮案 根据泉州盐务局巡查线索,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林龙福经营的餐饮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1袋已开封的“瑞江”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其外包装上印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仅用于饲用”等字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餐饮店的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餐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于2020年6月购进上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使用7.55Kg用于菜品制售。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及无证经营小餐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无证经营小餐饮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2000元;2.对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没收涉案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处罚款116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