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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罚款168598.1元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12:12:35    分享到:

泉州市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查处李春波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托管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厨房内发现有3份留样食品、1份菜单和1份《泉州鲤城松柏幼儿园每日用餐人数登记表》,其厨房操作台上放置有开封的调味料,在储物间内存放有大豆油、味精、福建原盐和东北大米等食品原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至案发前,在其经营的幼儿托管机构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4月12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5327.1元,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168598.1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83925.2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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