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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泡鸭爪、面粉、李干等14批次抽检不合格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10 16:30:15

6月10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9大类食品1019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合格1005批次,不合格14批次。

  方便食品不合格2批次

  (一)标称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7日生产的桂花坚果速溶藕粉羹,霉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忠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山东醉美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3月8日生产的奇亚籽速溶坚果藕粉羹,霉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忠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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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不合格1批次

  标称莆田市怡香居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3日生产的芝麻饼,钠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宁化县万福隆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瑶上分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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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不合格2批次

  (一)标称古田县日信酒厂2022年1月3日生产的红曲糯米酒(三年红曲酒),酒精度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省古田县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古田县日信酒厂2022年1月3日生产的红曲糯米酒(五年红曲酒),酒精度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省古田县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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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忆留香食品厂2022年1月12日生产的泡鸭爪(香辣味),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长汀县新龙洲量贩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image

  粮食加工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8日生产的饺子面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初检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image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

  (一)闽清县池园福德龙百货商店销售的本地茄子(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噻虫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厦门尚鹭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同安放养蛋(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9日),甲硝唑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宁化夏商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活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福州市鼓楼区金辉蔬菜店销售的长豆(豇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3日),灭蝇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闽清县池园镇惠花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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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宁德市福林水产有限公司2022年3月20日生产的即食海蜇(野生海蜇头),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宁德市蕉城区洋中惠英特产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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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泉州市好品利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生产的李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金峰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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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霉菌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中规定,同批次5个独立包装产品中霉菌的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个包装产品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除发酵肉制品外)一个样品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菌落总数,同一批次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质量指标问题

(一)钠

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规定,钠含量应不超过120%标示值。钠不达标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食品原料本底含量不清等;也可能是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但摄入过高有害健康。

(二)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酒类产品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番茄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二)甲硝唑

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的可食组织中均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大量食用检出甲硝唑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皮肤症状等。

(三)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四)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四、食品添加剂问题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蜜饯凉果中最大使用量为0.5g/kg。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污染问题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产生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的主要原因是谷物在田间受到禾谷镰刀菌等真菌侵染,导致小麦发生赤霉病和玉米穗腐病,在适宜的气温和湿度等条件下繁殖并产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大麦、小麦、麦片、小麦粉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最大限量值为1000μg/kg。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原料小麦受真菌污染。人摄入被DON污染的谷物制成食品后可能会引起呕吐、腹泻、头疼等症状。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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