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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对各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得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且不得利用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利用教师资质、执教履历、机构实力、用户评价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宣传。 三、应当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履约,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 四、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不得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必须开具合法票据。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实施上述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提醒告诫内容,请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在播、在刊校外培训广告要立即停止刊播,原刊发、张贴的校外培训广告要全面排查清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坚决维护良好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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