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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请自觉佩戴口罩! 散装食品经营者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规定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2015年5月24日实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规定出自:《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2021年2月1日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清洁工作服、帽,避免头发掉落污染食品。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规定出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2022年2月22日实施。 不戴口罩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2021年2月1日施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时不也要求戴口罩? 特别提醒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遵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指导手册》落实有关防护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餐厅(餐馆)、咖啡馆、小酒吧(非娱乐性)、茶座等食品从业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按要求接种疫苗、实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工作时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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