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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7大类食品911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900批次,不合格11批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2批次 (一)标称杭州临安蓝果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鼎市填心一刻零食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生产的老灶煮花生(烘炒类),大肠菌群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州金榕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标称河南博欣调味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2日生产的百钻木薯淀粉,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市同安区谷之农便利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糕点不合格1批次 标称龙海市白水喜乐喜食品厂2022年3月6日生产的椰丝味糯米糍(芝麻馅),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州市晋安区西庄亿佳超市,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酒类不合格1批次 标称古田县日信酒厂2022年1月3日生产的红曲糯米酒(六年红曲黄酒),酒精度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省古田县食之韵贸易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厦门宏旺味香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22日生产的猪肉丝,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分公司,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批次 (一)福建省建瓯市福瑞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田店销售的明虾(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邵武市福泰超市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销售的活泥鳅(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水产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宁德市福林水产有限公司2022年3月8日生产的即食海蜇(精品海蜇头),菌落总数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宁德市蕉城区洋中惠英特产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浙江雪海梅乡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5日生产的盐津葡萄,霉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列东分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二)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酒类产品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偏差。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指示食品污染状况常用的指标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中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人员、器具等污染,还可能是灭菌工艺灭菌不彻底导致。 (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中规定,食用淀粉一批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一个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菌落总数,同一批次样品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三)霉菌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失去食用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霉菌的限量为50CFU/g。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食品防腐保鲜剂,具有广泛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熟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限量为0.075g/kg。熟肉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也可能是在使用过程中未准确计量。长期食用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肾脏、骨骼生长造成危害。 四、兽药残留问题 (一)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二)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头晕等症状。 |





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1批次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