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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市民投诉,反映其在某停车场停车,停车场管理员要收他停车费。根据厦门市有关停车场收费规定,其停车是免费的,但遭到停车场管理员拒绝,称除了军、警车外,其余的都不能免费。为此,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进行检查。
经调查,投诉人是残疾人,其驾驶一部贴有残疾人专用车标志的小车在该停车场停车45分钟,离开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员要收其5元的停车费。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但停车场管理员声称不知道有这规定,说只知道军、警车辆才可以免费。为此,执法人员当场通知停车场负责人到场,对其进行教育宣传,告知除了军、警车辆外,所有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殡葬、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免收停车费;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根据厦建城〔2020〕19号文件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 现场检查时还发现该停车场在停车场出入口有设置收费公示牌,但未标明免费及优惠对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要求重新制作收费公示牌并退还投诉人停车费。 提醒告诫: 1、依法明码标价: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对经营者名称、停车场备案编号、停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免费及优惠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进行公示,所公示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规范、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2、落实减免优惠:停车场经营者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无人值守的停车场应通过系统升级改造、预留经营者服务电话等方式将收费优惠落实到位。 (通讯员:黄超生、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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