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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典型案例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08 19:11:55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有关深化推进点题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的工作部署要求,将分期曝光一系列线上、线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扩大社会关注、提升群众知晓率、接受群众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加大执法力度,有力震慑违法行为,力求整治成效可感知、可验证。

案例二、魏XX涉嫌无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位于漳浦县深土镇深土村城外383号的魏XX开办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热食类及自制饮品制售经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涉嫌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

1、当事人从2022年2月下旬开始,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漳浦县深土镇深土村城外383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热食类及自制饮品制售的食品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所得为300元。

2、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固定店铺,经营热食类制售及自制饮品,从业人员只有1人,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因此认定当事人从事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

3、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有力规范食品经营市场秩序。

特别提示

持有《小餐饮登记证》的餐饮店不得从事网络订餐(外卖)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冷加工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

消费者如发生食品安全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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