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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出没扎人心 市监闻动出铁拳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邱伟东     发布时间:2022-07-12 09:28:55

明码标价,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又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履行经营者义务的体现,更是践行诚信经营、构建放心消费环境的应有行为。

但总有个别经营者为了眼前的利益,不按照规定要求将价格标示清楚,做一锤子买卖。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处理投诉举报件过程中,也发现情形与“雪糕刺客”相似的另一“刺客”——“黄金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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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阳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投诉,对辖区某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部分黄金首饰系按照黄金克重计价销售,即“价格=(每克黄金价格+每克工费)×重量”,黄金的重量及每克工费在每一件首饰的小标签上都有记载,但计算总价格的另一要素“每克黄金价格”,执法人员环顾四周,均未发现。

因为条件不足,这道简单的数学题成了无解难题。而这家金店,也在“明码标价”这道法律题上栽了跟头。目前,新阳市场监管所已对该商家进行立案,现在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独有偶,执法人员还发现另一家金店在向消费者推销金饰商品时,在明知消费者欲购买足金金饰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其所推销的饰品是18K金(Au750)而非足金金饰,且销售后回收商品标签、未让顾客在质保单上签字确认,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是足金金饰。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新阳市场监管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5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公布并预备施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新阳市场监管所针对金店相关投诉举报频发的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开展金店专项整治,着重纠治金店的价格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通讯员:邱伟东)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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