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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618”“双十一”这样的时间节点,许多商家都会采用“定金”+“尾款”的模式进行促销活动。但是,关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很多消费者却区分不清,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关先生反映6月初在微信上向某商家预定一间价格3200元别墅,准备办PARTY,并支付了定金2000元。之后,其在另一个平台上看到类似的别墅价格更实惠,遂向商家协商要求退款,商家认为是关先生违约了,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关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海沧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商家了解情况,商家执意表示是消费者违约,支付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别墅的租金为3200元,定金百分之二十即是640元,关先生支付了2000元已超过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经过沟通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退还1360元,关先生表示满意。 近日,吴小姐也遇到了件闹心事,其在一家居店预定家具,支付5000元订金,后因其个人原因不想购买了,与商家协商退还订金遭到拒绝,遂向12315求助。经海沧市场监管所调解,商家表示其已下单采购相应的材料,合同已经开始履行,是消费者个人原因解约,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失,不同意退还5000元。消费者称其交的只是订金,双方还未签合同。海沧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可充当货款;交易解除时,订金应返还。最终,商家退还了5000元订金。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预付款,是在合同正式生效前支付的预付款。当合同没有履行时,如双方对订金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订金应当返还。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或开具收据时,要注意分清,避免受到损失,特别是“定金一律不能退”之类的霸王条款,如遇到此情况,消费者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时维权。(通讯员:陈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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