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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预拌炸粉、“炒饭酱油”、“香辣油3号”、“冰粉粉”、“口水鸡”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登记食品采购台账、未保存食品进货凭证,且其店内在售的“精酿扎啤”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净含量。经调查,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表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民以食为天,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坚持以问题导向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过程控制、标签标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全力保障辖区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通讯员:陈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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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