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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不得直接指定单一平台发放消费券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2-07-26 17:03:19

宁德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近期,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有的通过发放消费券激发消费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拉动经济回暖,对“两稳一保”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地方、个别部门未依法经公平竞争程序指定单一平台发放消费券,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引发一定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消费券发放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释放政策红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就做好消费券发放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发放消费券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 〔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和消费者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做好审查,重点审查在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限定购买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外地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待遇等问题,依法保障相关平台经营者,商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消费券发放平台选择的公平性。严格保障消费券发放平台选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通过设定公平合理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并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信息,以公平竞争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需选择单一平台发放的,应当严格履行竞争性程序,不得直接指定发放平台、直接确定平台资金配置方案。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详细说明目的正当性、政策必要性、手段适当性,并明确实施期限。适用例外规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涉及消费券的公平竞争投诉举报,要认真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消费券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已纳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重点内容,请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并督促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更好发挥政策效能,促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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