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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撮盐,香气四溢,长力气”(出自《雪中悍刀行》)。盐作为“百味之王”,是维持人体正常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也是“餐桌安全”的重要一环。为了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守护市民健康,近日,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在新垵的一家粮油店门口,执法人员发现门口有一袋散装食盐正在售卖中。在调查中发现,该散装食盐为食品加工用盐(未加碘),且商家无法提供该食盐进货凭证。该店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散装食盐、非定点零售企业销售未加碘食盐等多项违法行为,目前,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案件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本次行动累计出动30人次,检查食盐经营户24家,对其中3家经营户发出了责令整改告知书,简易处罚1家,立案调查2家,同时张贴了相关政策告知书并向商家宣传食盐专营政策及法律法规。接下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对辖区食盐经营、使用的商户继续加强监管,做好食盐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盐”阵以待,守护广大市民的舌尖安全。 科普链接 盐有盐法,批发零售有规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的有效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合法有效凭证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的凭证。关于一些商户提出的不知道哪些是定点批发企业的问题,广大涉盐经营户可以登录中国盐业协会官网,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资质企业名单。 我国目前是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违者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盐有“碘”,守护市民健康。食盐加碘,事关市民身体健康。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福建省经信委食盐加碘含量标准2012》我省经营户经营的食盐碘含量应该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即18-33mg/kg)。对于特殊人群使用的未加碘食盐。经过公开遴选,我省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商为福建省盐业公司,期限至2027年底,经营者应当从厦门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定点购买。 (通讯员:张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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