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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旅游行业经营者、行业协会: 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经营者在提供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时,不得实施哄抬价格、坐地起价、临时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基准等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01、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02、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服务)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03、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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