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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2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3大类食品305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294批次,不合格11批次。 餐饮食品(含餐饮具)不合格4批次 (一)厦门市湖里区詹其祥餐饮店的姜酒焖鸭(加工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厦门市集美区黄希奇饮食店的饭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6月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福州市仓山区丰享者餐饮有限公司的玻璃杯(消毒日期为2022年6月8日),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宏安泽(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碗(消毒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南昌艾精隆食品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6日生产的蜂蜜味葵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南平市江南易购超市有限公司,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糕点不合格1批次 标称福建新生烘焙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6日生产的榴莲酥,酸价(以脂肪计)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石狮市闽乐汇购超市,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批次 (一)厦门夏商百货集团南平有限公司嘉联店销售的石鲟(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8日),镉(以Cd计)不合格,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帝景分公司销售的绿长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9日),灭蝇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平市建瓯管葡店销售的福建黄瓜鱼精选(冰)(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恩诺沙星不合格,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龙岩市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日生产的地瓜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武平锡园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广东潮盛食品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生产的颗粒型花生酱,黄曲霉毒素B?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吉马经贸有限公司钟法路购物商场,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针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抑制肉毒杆菌的生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卤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此次检出亚硝酸盐产品的单位属于餐饮服务单位,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说明存在违规使用的可能性;也可能是购进原料不合格,由不合格原料带入导致产品不合格。 (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稳定剂、凝固剂、抗氧化剂、防腐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允许蜜饯凉果中的果脯类(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最大使用量为0.25g/kg),其他类别的蜜饯凉果类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对粘膜、上呼吸道和眼睛、皮肤可产生刺激作用,长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三、质量指标问题 (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熟制葵花籽中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80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二)酸价(以脂肪计)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程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5mg/g。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料酸价超标,也可能是产品储藏运输条件不当。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镉(以Cd计)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五、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二)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六、其他污染问题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主要活性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的化学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消毒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用于清洗餐具的洗涤剂不符合标准;也可能是洗涤剂或消毒剂未彻底冲洗干净等。 (二)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采购时未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或原料的采收和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受到黄曲霉霉菌污染、产毒。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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