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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0年C女士在中国人寿周宁县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2021年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后向中国人寿周宁县支公司申请理赔。经调查,C女士在10余年前已进行过甲状腺部分切除术,但在投保时客户认为甲状腺部分切除术属于小病,不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故未告知。最后,公司拒绝理赔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决定。 【案件分析】 医学是复杂性的,本案中C女士对疾病的认知度不足,在投保时按照自身理解进行了有选择性的告知,这样的举动影响了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最终公司做出拒绝理赔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决定。 【风险提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无论何种疾病,应做到如实告知,避免疏忽大意或故意隐瞒,导致后期自身权益丧失,无法得到理赔。(中国人寿周宁县支公司 钟雯雯)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