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材料 新措施10月28日起施行 ■ 以往,我市已故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需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 ■ 简化材料后,第一顺位继承人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含1万,不含利息)的,可签署《告知承诺书》,无需再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 来看具体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简化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材料。 一是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含1万,不含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可签署《告知承诺书》,无需再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二是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原有规定申请销户提取。 上述政策调整自10月28日起施行。 如何办理?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方式 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 ◆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含1万,不含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持规定材料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 ◆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按原有规定材料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线上办理。 具体申请所需的材料可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查询。 解疑释惑 新政策相关热点问题 问:已故职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免公证提取已故职工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其他继承人提取应提供关于继承或遗赠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问:免公证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以线上申请吗? ◆答:不可以,需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一,到市、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温馨提示 对以上办理流程存有疑问的 可拨打下列电话进行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热线(0592-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