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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共同起草了《寿宁县落实特殊群体居民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1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信函:请邮寄寿宁县东区角林路3号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楼公平竞争股收,邮编:355500,联系电话:5509169。来信请注明“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bgzyh@qq.com。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寿宁县落实特殊群体居民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基本民生的决策部署,推动惠民政策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确保全县水电气领域优惠减免政策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精准兑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申即享”项目 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直接进行减免,无需另外申请。 二、“免申即享”适用对象 (一)供水方面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学校教学(含幼儿园)和学生生活用水;在卫健部门备案认定的托育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用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 (二)供电方面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在卫健部门备案认定的托育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用电;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 (三)供气方面 学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在卫健部门备案认定的托育机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气。 除上述适用对象外,未尽对象按现行有效政策文件执行。同一优惠对象、同一户号仅限一个地址享受;同一户号存在多名优惠对象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优惠对象资格认定以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有效名单为准。相关主管部门对提供名单的真实性、法定性负责。 各收费企业、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民宗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和对接。 三、工作流程 (一)“免申即享”流程 1.数据共享: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季度优惠对象信息(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号码)提供各收费企业,由收费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优惠对象信息与收费系统的信息进行匹配。对信息不一致、无法匹配或存在疑问的,及时反馈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2.优惠兑现:经核对无误后,收费企业应在次月起按照优惠政策标准,直接落实优惠政策,主动调整用户的水电气收费标准或进行费用减免,无需用户申请。 3.信息告知:收费企业通过短信、线上服务平台等方式,向享受“免申即享”优惠的用户发送信息,告知其优惠政策落实及具体优惠情况。 (二)自主申请补充渠道 对于因数据不全、信息变更等原因未能通过“免申即享”方式享受优惠的适格用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相关收费企业营业厅或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申请。收费企业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用户,审核通过的于次月起执行优惠。 (三)异议处置 用户对优惠享受资格或减免金额存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居民反映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发改、民政、教育、民宗、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进行联系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告知用户。 四、职责分工 (一)发改部门 会同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各类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及政策宣传解释。 (二)辖区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民宗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优惠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定期更新,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收费企业推送名单。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优惠政策宣传。 (三)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对水电气企业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检查政策公示、减免落实等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政策公示 各收费企业要在业务大厅、线上营业厅等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优惠减免政策文件、适用对象、减免标准、办理条件及流程等信息,确保用户便捷办理。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媒体等多种途径扩大政策知晓度。 (二)台账管理 各收费企业应建立优惠政策落实台账,包括优惠减免户数、减免金额等,确保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信息保密 各收费企业要对相关部门提供名单进行全流程规范化保密管理,严防信息泄露。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实行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减免的历史费用,按原规定及渠道处理。实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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