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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查获侵权首饰18件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执法行动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曾真 陈玮 发布时间:2022-12-09 10:00:46    分享到: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灌口市场监管所接到某品牌权利人线索,称辖区珠宝首饰市场存在非法销售侵权假冒品牌产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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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益,灌口市场监管所提前锁定辖区两家金店进行蹲点,并加强店铺周边的日常检查寻找证据。初步掌握经营者违法证据后,灌口市场监管所派出4名执法骨干,分组前往两家涉案金店开展突击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两家金店销售柜台内摆放宝格丽、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首饰,且价格不菲。商家无法说明这些商品的来源,也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经商标权利人现场对商品的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进行鉴定,确认上述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是违法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调查过程中,经营者称并不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向商家法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将两家金店涉案的18件首饰全部查扣,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长期以来,集美市场监管部门以“双打”和“铁拳”行动为载体,持续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执法行动,聚焦百姓关注的民生领域,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积极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集美市场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挖彻查案源线索,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公平放心的消费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讯员:曾真 陈玮)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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