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XX中心未及时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五百元。 截至目前,县市场监管局已查办逾期未年报案件6起。 被罚主体名单 1.福州市XX农产品有限公司 2.永泰县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福建XX劳务有限公司 5.永泰县XX农场 6.永泰县XX中心 一、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