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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于2021年在中国人寿为自己投保了一款住院医疗险,根据资料显示,投保前保单服务人员对李女士的健康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询问,但李女士隐瞒了以下情况:2013年以前,李女士在三明市第二医院有开过降血糖的胰岛素等相关药物。事后,李女士以年龄大都会患三高为由,认为普通疾病不必如实告知,最终,保险公司因李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通过耐心解释,何女士最终理解了拒赔原因。 “在投保保险时,存在侥幸心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告知。”这种行为会对日后的理赔环节产生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国人寿永安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国寿”)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等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告知,避免由于投保时的刻意隐瞒或者粗心大意,导致无法获得保障理赔的情况发生。 (中国人寿永安市支公司/翁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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