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消费者黄女士投诉称,其于2021年6月在福州欧利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利行公司”)购买了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已行驶3万公里,还在质保期内,期间多次发生故障。 2021年12月23日,车子异响送欧利行公司检修,没有查到异常原因。 2021年12月24日,再次异响送欧利行公司检修,查不出原因后面只好不了了之。 2023年1月14日,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送欧利行公司检修,维修人员告知车子不在4S店保养,可能机油问题导致发动机故障灯亮,但工作人员没有提供机油问题的相关凭证,提出消除故障灯后让其开回去,如果再亮灯再开回来,并没有找出发动机故障灯亮灯原因。 2023年1月18日,车子开回第二天故障灯再次亮起,送欧利行公司检修,工作人员还是消除故障灯,依然找不出故障原因,告知其先开回去如果故障灯再亮再开进来。 2023年2月7日,车子开回去后发动机故障灯再次亮起,第三次送欧利行公司维修,维修时间为24天,工作人员告知发动机亮灯可能是链轮脱位引起,维修结束后告知如果开回去故障灯再亮,下一步就要检查机油,继续排查故障灯亮原因。车子开回来第二天发动机故障灯又亮,再次送欧利行公司维修,工作人员告知此次发动机亮灯,可能是链条原因,需要厂家寄材料换修,修理8天后试车,再次显示发动机故障灯亮起。发动机故障灯亮,前后已维修4次,欧利行公司一直没有找到原因,后来工作人员又以怀疑维保方式有问题拖着不做任何处理,于是黄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 调查调解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市消委会开展调查调解工作,从欧利行公司了解到维修记录如下:2021-12-23,反映异响,处理后排座椅,当天拿车;2021-12-24,反映异响,处理后备箱内饰,当天拿车;2022-03-10,反映异响,处理后避震,维修3天;2023-01-14,反映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清除故障码建议使用,当天拿车;2023-01-18,反映发动机故障灯报警,对调一二列凸轮轴位置传感器,当天拿车;2023-1-27,客户微信中反应仪表机油灯报警,因客户从未在4S店保养无法判断其保养的情况。电脑数据读取车辆最后一次保养里程数为30453KM,距离上一次保养里程数21762KM,总间隔8691KM;2023-02-07,反映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更换二列VVT执行器,重新校正正时,维修24天,故障原因:凸轮轴链轮内部过滤网有杂质;2023-03-07,反映发动机故障灯报警,更换左右正时链条后故障灯依旧存在,分解机油滤芯含有铁削,判断发动机内部磨损,需更换发动机总成才能解决故障。 适用新三包 从欧利行公司提供的答复及维修记录可以看出,黄女士购买的玛莎拉蒂M1D46B1R车辆依然在国家规定的汽车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故障灯报警先后维修4次,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虽然黄女士购买的玛莎拉蒂M1D46B1R车辆时间为2021年6月,而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黄女士购买的车辆适用新汽车“三包”规定,依据新汽车“三包”第三条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约谈劝谕 欧利行公司一再以黄女士车辆未在4S店维保及要求提供维保单位资质等为由推诿承担车辆三包责任,2023年3月28日福州市消委会依据《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约谈了欧利行公司,并发出《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劝谕函》,指出其应当承担车辆更换或者退换的法律责任,不应以维护、保养不在4S店为由推诿三包责任;更不应该以数次发动机故障灯维修未果后,发生过机油灯报警,怀疑机油缺失或者发动机机油压力不足导致发动机内部机械磨损报警,进而推断维护、保养不合规范;甚至还以生产厂家要求提供维修厂的维修资质证明、修理机构营业执照、电子维修清单或者发票、配件采购进货渠道证明等为由,推诿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三包责任。鉴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汽车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欧利行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三包责任,同时还存在销售展厅车辆时销售合同中却写明新车、车辆使用说明书上车主的名字与消费者不符等情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州市消委会劝谕欧利行公司切实承担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认真对待、及时解决,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三包责任,真诚服务消费者,共创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良好发展。 核实查询 由于欧利行公司一再提出是玛莎拉蒂总部要求消费者提供维保单位资质等相关材料,为厘清责任,福州市消委会也发函玛莎拉蒂总部进行调查,并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协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