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发布,5月5日起施行。5月19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规定》宣贯会,厦门市130余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就《规定》进行深入解读,《规定》共十一章一百五一条,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细化风险管控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和管理要求,规定违法情形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责任。 会议强调,《规定》通过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人员职责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对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有重大意义。 会议要求,各企业要在“知法、懂法、守法”上下功夫,切实落实《规定》要求,充分发挥《规定》作用,结合今年全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和厦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排查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强化执法行动,大力开展普法宣传,主动靠前服务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督促企业落实《规定》要求,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一、厦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电梯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 2022年3月18日,湖里区某小区发生电梯蹲底事件,致一名乘客受伤。经事故调查,认定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对重反绳轮,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对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该电梯一般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案 2021年10月20日,海沧区局执法人员对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和未有应急演练记录等。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2022年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其逾期未整改。海沧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2022年04月21日,厦门市湖里区某处三台电梯经厦门市特检院检验不合格。湖里区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机构重要问题报告后,依法到现场进行检查,经调阅电梯监控记录,显示三台电梯自2022年05月01日以来均在使用。湖里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电梯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案 2021年6月25日,思明区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某大厦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台新安装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思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1年5月11日,翔安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翔安区新澳路两栋大楼进行检查,发现两栋大楼三部已报停用电梯正在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3台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维护保养记录。翔安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何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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