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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在平和法院宣判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7 01:09:18    分享到:

以案释法

妨害药品罪

2022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某良家中查获“风湿关节炎胶囊”14瓶。经查,被告人林某良于2020年7月至2022年4月间,先后三次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到付的方式以每瓶11元的价格购进300瓶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风湿关节炎胶囊”,并在其开设在平和县五寨乡的诊所内以每瓶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276瓶得款6900元,从中获利3864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在涉案产品认定给予协助,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发函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产品送检,提请市级局认定等方式助推案件顺利办理。经福建省漳州市药品检验所检测,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样品中检出布洛芬、吲哚美辛、双氯芬酸钠化学药成分。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外省协查复函以及检测结果,认定上述“风湿关节炎胶囊”属于药品,符合“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情形。为最终案件定性提供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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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平和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林某良妨害药品罪一案,以犯妨害药品罪判处林某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该案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平和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购进药品并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林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在此,特别提醒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真正守护一方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应通过正规渠道购药,购药应看是否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若发现有销售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将秉持零姑息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全社会共同撑起健康“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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