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亮证亮照!标注广告!短视频带货商家注意了!

来源:台江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7 17:56:40    分享到: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举报称福州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发布带有购物链接的短视频,介绍餐厅经营环境、消费服务等内容未标注“广告”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线索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情况如何?一起来看!

经调查核实——

该公司于2023年2月在某平台开设商城店铺和短视频发布账号。通过短视频发布账号,该公司发布短视频对其经营的餐厅环境、消费服务做介绍宣传,并附有 “网红餐厅”、“网红酒馆”、“同城热门”、“约会餐厅”等文字宣传内容,短视频左下角处均含有“****酒馆”字样的优惠团购购物链接。同时,在其商城店铺内首页未显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

以上通过短视频发布账号发布广告未按规定标明“广告”行为,已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在其*音商城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证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考虑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执法人员核实其信用记录,确认属 “首次”违法,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要求,在其完成违法事项整改后,对该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image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办法就发布互联网广告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尤其是为全面加强消费者知情权,该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明确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兴起,不少商家开始进驻短视频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并发布视频宣传。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取得主体登记、依法公示有关信息,并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的广告内容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