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可能要罚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现在却不用罚了,这是为什么? 原来为了进一步帮助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让执法既有“力度” 更有“温度”,2022年,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当遇到一些情形下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张清单” 2022年,福建省制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该《清单》减轻了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文后附有清单具体事项哦) 大家是不是还是不太理解,《清单》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具体执行呢? 举两个例子大家就懂啦 01、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顶尖印刷设备及高素质的生产人员”。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了一页宣传广告,于2023年1月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宣传广告中标有“***彩印位于交通发达的枢纽城市--福建福州,我们是全国最大的宣传彩页、彩色名片印刷商”、“我们拥有顶尖印刷设备及高素质的生产人员”字样。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未产生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清单》出台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清单》出台后: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发生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且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的涉案广告,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及时撤下了涉案广告。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二)第16事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加强对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案情启示: 本案不予处罚,彰显了执法温度,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02、长乐航城某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根据12315举报,长乐区局执法人员对航城某食杂店进行核查,在店内陈列架发现商标为“好好馋嘴”的五香馋嘴花生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日,保质期8个月),该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随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6日从某食品批发商行购进了涉案“好好馋嘴108g五香馋嘴花生”5包(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日,保质期8个月),进货单价为3.2元/包,其中3包在未超过保质期前售出,售价为5元/包,剩余2包“好好馋嘴108g五香馋嘴花生”于2022年7月15日仍在店内销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清单》出台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清单》出台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店内并未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之前未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且2袋花生货值仅10元,涉案货值小,截至案发时,上述食品未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内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清单”,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包花生、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处罚。 “四张清单”具体事项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扫描下方二维码了解《清单》详细内容 福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四张清单”制度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教育与说理等非强制手段,较好解决了重罚轻管、以罚代管、机械执法、一罚了之等问题,防止了行政执法“一刀切”现象,进一步优化了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生产经营、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