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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液化石油气瓶“十严禁”“三承诺”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2 09:59:54    分享到:

为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安全监管,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要求落实“十严禁”“三承诺”。


落实“十严禁”

▲一是严禁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

▲二是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三是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四是严禁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五是严禁违规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进行充装;

▲六是严禁在气瓶液相阀加装转换接头;

▲七是严禁对无法通过手机扫描查询信息的气瓶进行充装;

▲八是严禁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是严禁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进行耐压试验、处置报废气瓶、更换气瓶阀门;

▲十是严禁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检验活动。


签订“三承诺”

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三类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严格依法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接受严厉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企业于9月底前签订《液化石油气瓶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承诺书》《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并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十严禁”要求。对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充装、检验等三类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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