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建中英人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丨以案说险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11:34:12    分享到:

image

保险概念弄清楚 阅读保单不迷糊

随着现代人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保险合同动辄数万字,看不进去也看不懂,但不仔细看又担心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其实,只要您将保险概念弄清楚,就能轻松看懂保单,让您做个“精明”的消费者。

【案例简介】

L女士在2023年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反馈为其孩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障,表示看不懂保险条款,觉得应是大病小病都可以理赔,且保单缴费满10年后即可返还保费,现保单缴费期已满,认为保险合同到期可以退还保费。经过耐心讲解保险术语、保险条款内容,以及让L女士知晓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L女士清晰地了解保险相关概念和所购买保险的条款内容,认为这份保险非常有必要,故保留下了保单。

【保险知识解析】

保险中常用的名词有很多,相对于普通人来说过于专业,首先我们要了解和保险相关的4个“人”,他们分别是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互相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其次,我们要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定义。一份保险合同“保什么”“不保什么”?这在合同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范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不理赔的情况。当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障内容,但同时又符合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消费者阅读保险合同时,也要关注其他重要信息,如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的终止等,明明白白享受保险保障。

【风险提示】

保险中的4个“人”,各自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需要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您在购买保险产品前,详细了解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的有关信息,认真阅读和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宽限期等条款内容,认真评估风险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现纠纷。

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不重视受益人的指定。殊不知,当发生保险理赔时,理赔纠纷的概率会增加,并且影响理赔的进度。指定受益人有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简介】

2016年,陈女士为其配偶黄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陈女士指定自己为该份保单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比例100%,并按期正常缴费。2023年3月,黄先生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第一时间拨打我司官方热线报案,根据服务人员指引,陈女士准备相关理赔证明材料递交到我司,于2个工作日内收到身故保险理赔金。

【案例分析】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中,又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以为其监护人);身故受益人可以指定。如未指定保险受益人,则由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根据《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该案例中,陈女士在投保时指定自己为该份保单的身故金受益人,受益比例100%。当被保人黄先生不幸身故后,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保险理赔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无需经过遗产分配程序,从而避免由于继承人之间的争议而导致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缩短了保险理赔的时间,使受益人更快地获得保险理赔金,更从容地应对突发风险。

【风险提示】

法定受益人,能确保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金,不需要纠结受益人的受益比例问题;指定受益人,能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分配保险金,最大限度表达对某一方的爱,并且理赔还能更简单快捷,避免遗产分配程序带来的麻烦。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考虑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忽视了如实告知,会有哪些风险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点。投保时,我们都会面临保险公司关于健康问题的一系列询问,相关回复情况将会影响核保结果,应以诚信的态度认真对待。特别是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提问,不应为了省时间而草草略过。如实告知,是法律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公平性的一个手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看看,忽视了如实告知,会有哪些风险。

【案例简介】

D女士于2022年7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健康告知内容均无异常。2023年8月客户向公司报案申请理赔,投保不足一年出险,临床诊断多囊肾、病理单纯性囊肿。经保险公司审核,客户于2012年住院已诊断出多囊肾、枕神经痛、颈椎病、枕大池囊肿,2021年诊断为高血压。因客户未如实告知的病史严重影响保单承保效力,保险公司予以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D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只要将来发生的疾病不是因未如实告知的疾病引起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D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有权解约并不退还保费。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教育引导,D女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保险公司对其保单做出了自始不保的解约结论,避免了日后的纠纷。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如实告知,真实反馈保单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未来一旦出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出有故意隐瞒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退还保费,这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如实告知非常重要,投保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

那么投保当时未如实告知,事后如何补救呢?如果因一时疏忽有相关健康问题未如实告知,后期可以进行补充告知。补充告知的途径,通常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及补充相关病历资料,核保人员会根据投保人补充告知的信息重新核保,进行风险评估,给出核保结论。当然再次核保也不一定不能通过,结果通常有如下几种:正常承保、加费承保、延期承保、除外承保、拒保。所以,消费者在投保前一定要梳理好自己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如实做好健康告知,有效避免补充告知带来的麻烦和风险。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