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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发布教育培训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林春长 发布时间:2023-11-13 09:06:26    分享到:

近日,鼓楼法院发布多起教育培训纠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被侵权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提示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教培市场秩序。

选择教培机构

先看办学资质

2020年11月,黄女士支付3万元为女儿报名A教育公司的“高能学习法”课程。该课程共160课时,黄女士的女儿上了90课时后,学习效果未达预期。此时,黄女士才发现A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就退费事宜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A教育公司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A教育公司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不特定对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承诺提供有偿教育培训,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教育培训合同无效。黄女士作为教育培训服务购买方,在课时已过一半有余后方要求A教育公司提供办学许可证明,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案涉合同已履行情况,法院酌定A教育公司返还黄女士报名费用的70%。

经办法官介绍,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方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审查对方是否具有教培资质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培机构时,应当对其办学资质、教学质量等作全面考察,例如通过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教培机构“白名单”进行选择。另外,消费者需合理预付培训费,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并主动索要发票等收费凭证。

审慎签订合同

看清相关内容

2022年6月,张先生为儿子购买B1公司全日制托育课程,课程总价1.2万元,托育期限3个月。在合同中,B1公司承诺提供根据不同年龄的婴幼儿发育特征而设计的课程,并保证教学质量。

课程过半后,B1公司的教学地址搬迁,张先生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B1公司的控股股东B2公司向张先生承诺退款,但未按承诺履行。张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要求B1公司、B2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依约向B1公司支付了托育服务费,B1公司无法继续按约提供托育服务,构成违约。案涉合同系张先生与B1公司签订,但合同名称为《B公司托育新生入园协议书》,并未明确体现合同相对方为B1公司或B2公司。另外,B1公司、B2公司注册登记地均为同一地址,B2公司持有B1公司90%股权,二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均相同,且经营范围极大重合,容易导致公众认为B1公司与B2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共同从事托育服务的认识。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B2公司亦参与了协商退款事宜。因此,法院认定,从合同履行上看,B1公司、B2公司均与张先生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共同向张先生承担退款责任。

经办法官提醒,在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时,消费者应仔细审阅合同签署时抬头部分的主体、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付款主体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否一致。若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可从合同落款签章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确认的相对方和付款行为支付方来认定合同的相对方。另外,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书面合同、上课通知、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员工伤害学生

机构也要担责

2021年6月,三年级学生林某在C教育公司晚托期间,被托管驻点负责人马某用力拖拽、按头等,林某头部、颈部软组织受伤。林某父亲报警,民警查明案件事实后,对马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500元的决定。林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C教育公司和马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

经鼓楼法院调解,林某与C教育公司、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林某书面赔礼道歉,C公司、马某共同支付林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000元。

经办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教培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教培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培机构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严格审核其资质、专业证书等,并规范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守住道德与法律底线。消费者应提升安全与维权意识,在受到人身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培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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