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属于违法行为!! 为持续推进食安创城“百日攻坚”行动,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契机,在辖区内开展新法宣传及现场检查专项行动。 12月5日,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开展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某猪肉经营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猪肉)时,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简称“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某猪肉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同时责令当事人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这是禁用“生鲜灯”新规施行以来,漳州台商投资区开出的首张罚单。 此次专项检查,执法人员一共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55家次,发现问题23个,现场拆除“生鲜灯”36个,责令限期改正4起,给予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某猪肉经营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某食品商行、漳州台商投资区某超市等4家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漳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并将“生鲜灯”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持续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