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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油条、生姜、海带苗等33批次抽检不合格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2 10:42:08    分享到:

2023年12月22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第4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8大类食品1665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1632批次,不合格3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食品添加剂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农兽药残留问题、重金属污染问题、其他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闽侯县荆溪郝运包子店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诏安县南诏沈妙清餐饮店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诏安县明香饮食店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厦门市海沧区林东路口包子店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8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三明市三元区清阳(晋江)饭庄的油条(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鲤城区欣怡糕点店的油条(加工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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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泰宁县新国中百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甜橄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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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标称古田县运海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生产的蛏露(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古田中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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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福州市仓山区煲骨系餐厅的杯子(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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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称欣合盛(莆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9月22日生产的板栗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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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标称福安市兰亭香茶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生产的红茶,灭多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安市兰亭香茶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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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晋江市梅岭千里蛙餐饮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爱苗(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爱苗(福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长汀县新百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厦门轩晋集团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莆田润德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草鲡鱼(活)(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9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邵武市麦凯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大白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漳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W)(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周宁县李墩镇李雪华百货零售超市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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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厦门古龙小厨餐饮有限公司莲塘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厦门轩晋集团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销售的土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厦门市湖里区猛勇蔬菜摊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漳州市寰宇央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漳州市寰宇央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漳州市寰宇央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漳州市寰宇央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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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标称福建海得辉工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15日生产的盐渍海带苗,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鹭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海得辉工贸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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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问题

  (一)厦门市翔安区湘烹烹餐饮店的白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漳浦县婷婷小吃店的大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福州市仓山区喜福来嘟嘟小吃店的圆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晋江市梅岭铜炉蛙锅餐饮店的小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晋江市梅岭铜炉蛙锅餐饮店的杯子(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8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福州市仓山区喜福来嘟嘟小吃店的方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光泽县树华小吃店的中碗(消毒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莆田市涵江区闻得到小吃店的菜盘(消毒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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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抽检不合格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剂和稳定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运动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焙烤食品、油炸面制品等,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而终产品中的铝残留限量不得超过100mg/kg。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

(二)三氯蔗糖

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之一,也是最接近蔗糖的一种甜味剂。三氯蔗糖热量低,不容易产生龋齿,安全性较高。橄榄中三氯蔗糖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单位为了增加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所致。

(三)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该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厂商对国家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够透彻,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所致。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二)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菌落总数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三、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灭多威

灭多威是一种广谱性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具有挥发性强,吸入毒性高等特性,主要用于防治二化螟、飞虱类、斜纹夜蛾等类害虫。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灭多威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灭多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茶叶中灭多威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茶叶中灭多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茶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二)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和其他动物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100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三)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四)灭蝇胺

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是目前防治双翅目昆虫效果较好的生态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灭蝇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豇豆中灭蝇胺超标原因,可能是为保证豇豆收成和良好卖相,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五)乐果

乐果为内吸性杀虫剂和杀螨剂,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用于谷物、柑橘、茶树、蔬菜等,防治多种害虫。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乐果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乐果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可有效防治棉花、果树、蔬菜、大豆等作物上的多种害虫,也能防治动物体上的寄生虫,具有广谱、高效、快速等特性。食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mg/kg。

(七)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是一种广谱高效杀菌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一般只对皮肤、眼有刺激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在山药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铅(以Pb计)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芸薹类蔬菜、豆类蔬菜、生姜、薯类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2 mg/kg。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1.0 mg/kg(干重计)。福建海得辉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藻类制品》(Q/FHDH 0002S-2021)中规定,藻类制品中铅项目指标为小于1.0 mg/kg(以干重计)。

(二)镉(以Cd计)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 中限量为0.05mg/kg;在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中限量为0.1mg/kg。镉超标可能是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五、其他问题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主要活性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的化学物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消毒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原因,可能是用于清洗餐具的洗涤剂不符合标准;也可能是洗涤剂或消毒剂未彻底冲洗干净等。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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