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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卖网课账号 被判违约赔了培训费的30倍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5 08:35:21    分享到:

男子小玉(化名)在购买某培训机构的线上授课视频后,违反合同约定将账号卖给第三方,培训机构发现后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85000元(培训费的30倍)和8000元律师费。这样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培训机构:账号异常,怀疑课程流出

  学员:仅售卖账号,课程未流出

  2022年5月,小玉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的网络研修课程,共13期,学费9500元。双方签署合同时约定,小玉参与培训时,线上平台的账号密码及相关教学内容只能由其个人使用及学习,小玉不得将其有偿或无偿以转让、出借、出租、授权、复制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操作、使用和学习。违反前述约定的,某培训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要求小玉立即删除、销毁、注销账号、密码及教学内容等;同时,小玉应向某培训机构承担不低于该合同培训费用3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培训机构损失的,小玉还应当予以补足。除此之外,违约方还要赔偿守约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同年12月,某培训机构查到小玉的账号存在异常情况,经调查发现小玉的账号IP地址、归属地发生巨大变动,结合小玉曾以原本手机号码丢失为由,申请更换线上平台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该账号在此之后就出现频繁发送验证码的情况,某培训机构就此推测小玉购买的培训课程已经流出,随即找他谈话。小玉承认他将线上平台账号有偿提供给淘宝店铺客服人员,由该店铺联系的技术人员操作账号提取13期培训课程视频的事实。

  某培训机构认为小玉违反合同约定并给他们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小玉赔偿培训费30倍的违约金285000元,以及相应律师费8000元。

  小玉对此辩称,淘宝店铺向他反馈并没有成功提取视频课程,课程视频未在网络上传播,没有给某培训机构造成损失。因此,他并没有违约,请求法院驳回某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

  法院:学员将账号密码提供给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培训机构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小玉将自己持有的培训课程账户、密码提供给第三方淘宝商家操作使用,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小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网络课程易复制、易传播、维权取证难的特性,合同约定按不低于本合同培训费用30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小玉无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小玉应支付某培训机构违约金285000元、律师费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均支持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的培训费用的30倍标准支付,未做调整。原因如下:1.合同约定小玉获取培训课程后不能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小玉却将账号密码提供给专门经营网课售卖的淘宝商家,具有主观恶性,有违诚信原则;2.该行为系侵害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培训课程知识产权的行为,网课复制传播易,但维权取证难,按照合同约定不低于30倍标准计算违约金未超出合理限度,且双方利益未严重失衡。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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