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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揽客被处罚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16:57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厦门发布10件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揽客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承办通知书》:某乘客从厦门北站搭乘闽D7W***小型轿车前往黄厝,乘客明确告知驾驶员目的地,双方商定车资70元,但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却向乘客收取运费90元,乘客投诉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执法人员依投诉举报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经分别向投诉人和驾驶员询问得知,该车系网约车,2023年7月18日,乘客于厦门北站乘坐案涉网约车到黄厝,双方商定车资70元,驾驶员李某谎称该车走高速,要再收取“高速费”35元,最后乘客在原本议定的车费基础上多支付20元,共计支付90元。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案涉运输并未通过网约车平台派单,系驾驶员线下揽客,认定驾驶员李某的行为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支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后续告知乘客处罚结果时,乘客表示认可和满意。

【案例点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第四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网约车驾驶员李某线下揽客,构成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执法支队根据乘客提供的线索及时查明案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执法效果。为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权益受损事件发生,建议乘客通过正规渠道乘坐出租车(即乘坐网约车的,应在合规网约车平台下单,按平台订单金额支付费用;乘坐巡游出租车的,应打表计费,按表付费),并保留付费凭证(如发票、付费截图等),关注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或从业资格证等信息。当发生权益受损事件时,乘客应及时通过网约车平台、出租车所在公司投诉电话、12328等渠道反映情况并提供线索,使相关监督、执法机构得以快速介入、查明案情,从而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高效维权。  (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邹亿律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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