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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未特别标识卖方主体消费引纠纷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4 14:18:05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厦门发布10件典型案例,并结合《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四: 专卖店未特别标识卖方主体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赵某某夫妻二人到某品牌厨柜公司阜新专卖店定作厨柜,签订《订货合同》并支付5万元厨柜款,合同落款加盖“某品牌厨柜阜新专卖店销售专用章,专卖店负责人郭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因郭某某下落不明,赵某某遂联系某品牌厨柜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某品牌厨柜公司以其并非案涉合同承揽方为由,拒绝履行。在赵某某依某品牌厨柜公司要求多补交23006元货款后,该公司为其交货并安装。赵某某等人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超出合同原约定的款项为由,起诉要求某品牌厨柜公司、郭某某退还多收取的款项,并依约提供赠品。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等人主张郭某某系代表某品牌厨柜公司签订合同,证据不足,某品牌厨柜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赵某某等不服,于2023年8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某品牌厨柜阜新专卖店销售专用章”,而该专卖店并非经市场监管注册的商事主体。结合该《订货合同》模板系某品牌厨柜公司提供给郭某某用于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之用,且其上有该公司的标志、咨询电话和二维码,赵某某等有理由相信郭某某是代表某品牌厨柜公司签订合同,其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品牌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二审法院遂改判:某品牌厨柜公司在26006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案例点评】

在日常消费中,尤其是高价值的消费品领域,很多消费者基于对大品牌的信任,选择在品牌专卖店购买产品或服务。但是,当出现消费纠纷时,品牌方往往拿出自己和代理商或加盟商的协议,以协议明确约定代理商或加盟商自行承担订单合同责任为由,主张自己不是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向消费者承担合同责任。但这是品牌方与代理商或加盟商之间的约定,消费者并不知情。对于代理商或加盟商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与之成立合同关系的是独立的销售方而非品牌方,且品牌方的行为也是消费者信赖利益来源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品牌方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对品牌方尤其是知名品牌而言,应审慎选择代理商和加盟商,依法加强对代理商和加盟商的监督、管理,提升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力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与代理商或加盟商签订相关合同时,应详细审查有关责任承担条款,在合同已明确由代理商或加盟商自行承担责任的情况,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代理商或加盟商资信情况做进一步的审查,最好选择比较大的代理商或加盟商。(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  林敏辉律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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