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民心所向即为工作导向,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自2024年5月以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点题整治”及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管执法震慑效应。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心放心的饮食环境。 典型案例一、福清市某技术学校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餐碟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二、福清市某幼儿园餐具抽检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汤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三、福清市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勺子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上述系列案件的查处,进一步督促了学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的行为。 下一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食材原料合规、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有效管理和规范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