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常用的交通工具,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直接关系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今年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聚焦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月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4月1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月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64万元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发现其经营的“致富”电动三轮车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向一名上门推销商品的业务员购进2辆“致富”电动三轮车,进货价3350元/辆。购后放置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4000元/辆。上述电动三轮车上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强制性认证获证信息,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文件,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涉案电动三轮车货值金额8000元。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泰县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4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泰县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罚款0.4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7日,长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泰县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2辆待售的爱玛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均与其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从漳州市某驹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1744元/辆,销售价2050元/辆。经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前端后端距离均明显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关于“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10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车辆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长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