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近期福州市开展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涉及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的多起违法违规行为,现对社会曝光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不合格线索。经核查,当事人以760元/辆(未含蓄电池)价格从上游经销商购进型号为TDT1999Z,商标为绿佳电动自行车5辆,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在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何充电、布线项目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涉案货值457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未售出的型号为TDT1999Z绿佳牌的电动自行车3辆(未带蓄电池):没收违法所得279元;处以货值1倍罚款4579元共计罚没款4858元。 案例二、电动车修理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1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长乐区某电动车修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有1辆电动自行车、8辆电动摩托车待售,现场未见有对上述商品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明码标价,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400元/辆,销售的8辆电动摩托车有6种车型,价格分别为2300元/辆,2600元/辆,2700元/辆,2950元/辆、3300元/辆、4550元/辆,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于所售产品与店内醒目位置处张贴价格签、价目表。 案例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锂电池组案 2024年2月23日,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锂离子电池组检测不合格的报告,经抽样检验,过充电项目不符合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锂电池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案批次锂离子电池组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11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没收涉案批次锂离子电池组,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 2024年5月6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1辆正在改装蓄电池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因涉嫌违法改装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迎合部分消费者提高电动自行车续航能力的需求,将1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原厂自带的4个容量12Ah的蓄电池,擅自改装为6个容量25Ah的蓄电池,改装后的蓄电池型号、容量均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记载的技术参数不符。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非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15日,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街(高新区)大队移交线索。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改装、拼装的一辆外号“鬼火”黑色电动自行车(电机号:JGWP50031X2107273823竞技版)。涉案车辆系当事人2023年8月份花费3200元购买,后当事人花费1300元进行拼装车架、车壳,改装线路、电机、电池,加大轮胎及配足车辆零件。后停在店门口,计划以8000元价格销售。 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