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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8 18:10:41    分享到:

今年以来,宁德市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从日常监管、网络销售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排查,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蕉城区蕉南某某中医(综合)诊所涉嫌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4年7月14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蕉南某某中医(综合)诊所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盐酸伐昔洛韦片8盒、麻仁润肠丸5盒、强骨胶囊15盒并罚款3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5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蕉南某某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陈列柜台和冰箱内陈列超过有效期药品,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当日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扣留并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2、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安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劣药案

2023年9月22日,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劣药行为作出没收已拆封的“东阿阿胶”药品1片及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并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福安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1盒“东阿阿胶”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检查时陈列柜上另外1盒已拆封的东阿阿胶药品也已过期。当事人在上述“东阿阿胶”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并记录药品销售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药品共1盒零1片,上述1盒零1片超过有效期的“东阿阿胶”药品货值金额共1406.25元,销售利润金额共350元。

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及记录药品销售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超过有效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3、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鼎市桐山某某西医内科诊所未凭医师处方使用药品案

2024年3月13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福鼎市桐山某某西医内科诊所未凭医师处方使用药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福鼎市桐山某某西医内科诊所检查。经查,当事人已销售的40盒复方氨酚烷胺片和10瓶咳舒糖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药品的用药诊疗记录或用药处方笺,销售所得合计500元。

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使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4、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霞浦县某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9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霞浦县某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没收使用的医疗器械神经肌肉电刺激仪1台并罚款2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霞浦县某医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超过有效期后仍使用上述医疗器械进行诊疗行为,收取患者使用费用2430元。

霞浦县某医院在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5、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田县城西街道某村卫生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7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11盒“穴位压力刺激贴”、 2盒19支规格为GB8080R的“古溪小针刀”、 32支规格为GB6060R的“古溪小针刀”并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穴位压力刺激贴”“古溪小针刀”未索取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材料,未能说明进货来源,且在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仍放置于卫生所内使用,当事人使用上述“穴位压力刺激贴”“古溪小针刀”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5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6、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屏南县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提供企业账号、开具票据为他人交易药品提供便利案

2024年6月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提供企业账号、开具票据为他人交易药品提供便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在不具备批发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涉足批发业务,并违规提供企业账号和票据,为他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

对于当事人提供公司账户、开具销售票据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7、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柘荣县某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柘荣县某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作出没收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产品未进行备案。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1185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取消备案、未备案化妆品,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票据,在其经营场所未定期检查库存的化妆品,导致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和取消备案、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和已备案的化妆品混用。

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取消备案、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三种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8、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寿宁县南阳镇某某便利店经营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案

2024年7月29日,寿宁县南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案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9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6日,寿宁县南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的“万能霜四件套”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注册等相关信息,无法及时发现上述化妆品未经注册,以致在淘宝网店上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共售出万能霜四件套商品3套,进价934元/套,售价1187元/套。货值金额共计:3561元,盈利759元。

当事人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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