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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场监管发布城镇燃气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9 17:39:20    分享到: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铁拳”行动,加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荔城区某日用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4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店中有待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炉1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从上门推销人员购置1台液化气炉进行试销售,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液化气炉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炉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的规定,该液化气炉进价60元/台,销售标价80元/台,未售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货值金额80元。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液化气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0元。

案例2:城厢区某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被抽检的同批次“东鼎调压器”除备样品2个外,另有2个,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当事人向一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其购进50个“东鼎调压器”用在店里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查看了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合格证,履行了日常交易习惯的查验义务。2023年8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截止查获时共售出46个,销售额为828元,违法所得为9.2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00元。

案例3:涵江区某英灶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案

2023年10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JYT0.6LB减压阀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查的同批次减压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关闭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产品由慈溪市一阀门厂生产,型号为JYT0.6LB,截止查获时,该批次20个减压阀已经全部销售,累计经营额500元,获取利润共10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4:莆田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月塘分销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月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抽查《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备份样品减压阀2个,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购进减压阀64个。2023年9月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减压阀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减压阀的关闭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截止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0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376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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