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社会关切,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电动自行车、燃气具、特种设备和消防产品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溪县城关瑞文摩托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6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溪县城关瑞文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8辆、并处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4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溪县城关瑞文摩托车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中有38辆涉嫌存在鞍座加长、解除限速器等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38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共38辆电动自行车系当事人自行改装并销售,当事人购进的上述38辆经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总货值金额为42500元,因还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洪濑镇宝芳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洪濑镇宝芳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8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2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存放待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8辆,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600mm,产品车型鞍座图案与实际销售不一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经查,当事人从某车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合格的电动自行车9辆,为了迎合顾客要求,自行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改装更换鞍座(座椅),加装不锈钢保险杠后,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查获时,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10800元,已销售1辆,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泉港区康荣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8月1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泉港区康荣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根据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关于泉港区康荣消防器材经营部维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不合格的报告,泉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维修的,共维修72具。当事人的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泉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东田镇兰溪西电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安市东田镇兰溪西电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2台、并处罚款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2台在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规定商用燃气灶具应当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三星日立牌快速炉”(商业用中压猛火炉)2台,进价80元/台,售价100元/台,未建立进货台账,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抄送涉案商用燃气灶具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五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昭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2024年6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晋江昭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销毁标有“ 2024年4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从事服装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在其场所发现标有“ 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金井镇千姿美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晋江市金井镇千姿美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染发膏3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的3盒“可莉秀”染发膏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从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可莉秀”染发膏5盒,进货价6元/盒。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使用2盒,现场剩余库存3盒“可莉秀”染发膏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放在一起待售,店内也未有“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等字样标示的过期化妆品存放区。故此认定,本案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1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