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2024年以来,龙岩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商标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对外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漳平市某家庭农场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违法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30日,漳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线索,依法对位于漳平市新桥镇某家庭农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将“邓六金”进行注册,并使用在“漳平水仙茶”小包装上,同时将红军的故事和红军的图样印在包装上。漳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将“邓六金”(从闽西长征走到陕北的唯一女红军名字)进行恶意抢注,并使用在“漳平水仙茶”小包装上,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同时将红军的故事和红军的图样印在包装上,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注册的“邓六金”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同时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坚决维护,对地区较大影响力商标的保护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件的查办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某酒业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16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配合下,对武平县某酒业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2瓶赖茅1915酒、5瓶茅台纪念酒、4瓶播窖珍藏原浆酒、678瓶1935红色圣地酒系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材料。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辨认,该批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根据待售商品的标价,本案货值总金额为2751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2024年7月4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该案系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典型案例。“贵州茅台”“”“赖茅”“茅台”“”都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消费者已经颇为熟悉并且对其品质产生信赖。本案当事人购进假茅台酒销售欺骗消费,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大,依法予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部门联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震慑合力,也对辖区其他酒类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长汀县新桥镇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3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由长汀县公安局移交的《线索移交函》,称长汀县某百货店通过淘宝店铺购买假酒,并将购买的假酒已全部销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2024年1月16日两次通过淘宝店铺,以1800元的价格和2692.32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牛栏山陈酿42度白酒共计50箱,对外销售价是15元/瓶,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完。当事人有查验淘宝网店的经营资质材料,但未留存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卖家。当事人在淘宝购买的2批次共50箱的“北京牛栏山陈酿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长汀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507.68元;三、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销售假冒商品案件逐年增多,层出不穷。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假冒商标案件,办案单位在之前公安部门取得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罚。此类网络销售案件的查办,对于今后相关案件认定处理,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永定区某服装加工店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7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定区某服装加工店进行现场核查。在其一楼生产车间发现当事人生产了半成品黑色网格棉服80件;成品棕色风衣37件、黑色棉服95件、棕色棉服40件,以及吊牌与服装包装袋一箱。上述半成品黑色网格棉服的内衬、成品服装的包装袋、吊牌、内衬均标有“BURBERRY”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服装所使用“BURBERRY”的商标授权许可及加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一、没收当事人涉案的使用“BURBERRY”商标的半成品黑色网格棉服80件;成品棕色风衣37件、黑色棉服95件、棕色棉服40件,以及吊牌与服装包装袋一箱。二、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三、罚款人民币122866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商品商标权案件,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当事人商标法律意识淡薄,因所生产的服装销量不佳,为追求利润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办此案,对增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保护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正当有序的市场环境有积极作用。 案例五:上杭县某副食店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20日,上杭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一袋漳平水仙茶,内有23小包,包装袋上均印有“漳平水仙”商标图案文字及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内容,但没有标明被许可人名称。上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81.1元。 典型意义: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规范使用。此案的查处为进一步规范地标使用起了积极作用。 案例六:连城县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洗发露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连城县文亨镇文陂村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外包装标注有“海飞丝、飘柔”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是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8日至05月31日期间,通过手机拼多多APP内小程序“多多买菜”网购商城分4次购入20瓶,截至案发已售2瓶。未售的洗发露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连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海飞丝、飘柔”洗发露18瓶;(二)处以罚款5000元整。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涉案经营者为赢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该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销售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产品鉴定书》对涉案商品进行甄别,准确定性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龙岩某加油站侵犯商标注册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6日,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岩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加油区的棚顶三面边缘有“中 石化”字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岩分公司出具说明,称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石化”商标。当事人行为涉嫌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终,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石化”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一定影响。作为知名的品牌,家喻户晓,在石油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由于其知名度高、质量较好,广受用户的喜爱。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案件,也是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案件,虽然最终认定当事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的是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保护强度与商标知名度相适应。 案例八:长汀县某竹炭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5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淄博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反映淄博经开区某木炭经营部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竹取”烧烤炭系当事人生产。经查,2024年4月25日,当事人生产了20吨烧烤炭后,使用外包装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竹取”字样包装箱进行包装,计3334箱,以每吨4800元的价格向淄博经开区该木炭经营部销售,获取货款96000元。因涉嫌侵权,淄博经开区木炭经营部于2024年5月19日退回2549箱,当事人退回货款7324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前期的生产过程中,对其生产的部分产品使用外包装含虚构的“怀化谢家竹炭厂”厂名的包装箱进行包装,计300箱(未售出),货值5400元。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并处以4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商标侵权协助调查,共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两地执法部门积极协作、及时查办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