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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场监管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1 17:55:07    分享到:

2024年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注民生热点,持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荔城区某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案

2024年5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店铺上销售页面“裸车不含电池”的型号标明没有配置电池行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在京东平台经营店铺销售二轮电动车。2024年4月,当事人从临沂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购买1辆型号“迈翱新国标电动车48v”配置为(裸车不含电池)的电动车给消费者,上述电动车没有配备电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4.4对电动自行车安全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获利2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986元。

02、城厢区某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在202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在网络京东商城店铺上销售的“酷顺”电动自行车(该自行车的规格型号为“TDT18Z”)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结果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向拼多多平台个人网店购进的,共购进2台,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为404.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7045元。

03、涵江区某飞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莆田市荔城区某摩托车商行处购进新日电动自行车12辆,将其坐垫由单人座改为双人座后用于出售,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当事人将所售电动自行车单人座改装为双人座,后座载人时会使重心升高,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操控性。截止查获,当事人共获利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650元。

04、秀屿区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为9辆“绿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防护架、加长坐垫。当事人还为6辆“金箭”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尾箱、第二块小坐垫。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2辆改装电动自行车,共获利200元。剩余的13辆涉案改装电动自行车被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后,当事人自行拆除了加装的车尾箱、坐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

05、湄洲岛阿某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岛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3辆“绿源”电动自行车实物与其对应的产品合格证及查验记录表不符。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满足顾客需求,对其中3辆“绿源”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加装左右装饰板。加装装饰板使电动自行车车体变长变宽,增加了剐蹭的风险,降低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截止查获,当事人共获利4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475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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