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全力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整治行动,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查办了一批“药械化”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蕉城区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7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蕉城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检验科发现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及时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效期检查,导致使用的部分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万元。 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屏南县某眼视光经营部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8月7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南县某眼视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多款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在售,以上产品共计111盒。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并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 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3月18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福鼎市前岐镇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货架上发现1盒标称“消色靓皙修护套”的化妆品套盒,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发现相关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备案证明材料。经查,涉案化妆品为未经备案产品。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1盒,没收违法所得498元,并处罚款1万元。 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古田城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8月13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田县城西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使用药品存放区域发现过期中药配方颗粒青皮、小通草、通草共计196袋。涉案配方颗粒由当事人分别从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购进,置于其诊所内使用。过期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配方颗粒196袋,并处罚款2万元。 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宁县鳌阳镇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案 2024年4月23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宁县鳌阳镇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复方甘草片”及“强力枇杷露”的购销记录不完整,同时,所提供的开具“复方甘草片”处方所累计的销售量为35.46瓶(3546片),与实际销售数量44.93瓶不符。经查,当事人因涉案药品的销售量大未及时录入药品管理系统导致购销记录不完整,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购销药品无完整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